什麼是職場霸凌?職場霸凌的5大要件

職場霸凌是什麼

過往並沒有法律明定「職場霸凌」的意義,只能仰賴實務見解的闡釋,但從115年7月1日開始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上路,讓「職場霸凌」有了明文規範可循。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:「本法所稱職場霸凌,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」

職場霸凌的5大要件

可以將上開法條的內容拆解成以下五個要件:

  •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:
   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,包含平常的辦公室、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。並且必須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,如果是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,例如不是因為工作而衍生的口角衝突,就可能不符要件。
  • 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,利用職務或權勢:
   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,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,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。如果非屬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發生衝突,就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的規定。
  • 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:
    如果雇主或主管設定過高的目標,或在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,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。反之,如果屬於正當、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,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,就難以認定為職場霸凌。
  • 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:
    不當言行必須具有重複、持續發生的特性,如果只是輕微、偶發的職場摩擦,就難以認定為職場霸凌。
  • 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:
   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。

以上的五大要件,缺一不可,值得留意的是,但書規定的「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」,讓情節重大的偶發事件也有成立職場霸凌的空間。

職場霸凌的具體態樣

以上關於職場霸凌的定義規定比較抽象,依照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,有關職場霸凌的認定,還必須綜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行為人動機、目的,以及以下四種具體的情形:

  •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、忽視、冷落、不讓其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、事務或活動。
  •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、利用職務刁難、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。
  •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,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。
  •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。

如果在職場上遇到任何不合理的待遇,除了可以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之外,勞動部也設有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勞工使用,請不要獨自隱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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